【地评线】天府评论: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让中国饭碗端得更牢******
今年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起步之年,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具有特殊重要意义。我们将坚持把粮食生产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以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为抓手,全力保持粮食稳产增产好势头,依靠自己力量端牢中国饭碗。中央农办主任、农业农村部部长唐仁健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如是说。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始终是建设农业强国的头等大事。我国之所以能够实现社会稳定、人心安定,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手中有粮、心中不慌。2022年,我国全年粮食产量达到13730.6亿斤,连续8年超过1.3万亿斤,人均粮食占有量达到480公斤以上,小麦、稻谷两大口粮完全自给。但同时,我国粮食需求仍在不断增长。有预测显示,到2035年,我国年粮食需求或将达到8.5亿吨到9亿吨。这既凸显了实施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的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也凸显了依靠自己力量端牢中国饭碗的极端紧迫性和艰巨性。
重农抓粮,不断夯实粮食安全的根基,永远是端牢中国饭碗的最硬道理。农业强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根基,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夯实国家安全基础,都离不开农业发展,离不开粮食安全。稳面积、稳产量、稳政策,是巩固我国粮食安全基础的三大法宝。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了多个提升粮食产能的途径,如抓住耕地和种子两个要害,坚守18亿亩红线,建设高标准农田,健全种粮农民受益保障机制、增产和减损两端发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等,但万变不离其宗,必须用好稳面积、稳产量、稳政策三大法宝,在耕地、科技、农村经济等多方面发力,全面提升粮食产能,全力以赴端牢端稳中国饭碗。
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不动摇,永远是端牢中国饭碗的最强保障。作为农业大国、人口大国,我国已经成功搭建了粮食生产政策体系和工作措施的“四梁八柱”,如: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紧紧抓住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持续夯实粮食产能基础;推进服务社会化和生产机械化,促进节本增效、提质增效等等。这些行之有效的举措,是保障粮食产能稳步提升的“稳定器”和“压舱石”,是实施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的有力“武器”。要一鼓作气、乘势而上,集中力量把“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真正落实到位,持续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最大限度挖掘粮食供给潜力,确保粮食和重要副食品安全。
全面落实党政同责,调动各方积极性,永远是端牢中国饭碗的最大动能。在不断发展农业科技之外,土地、农村建设等领域对粮食生产的助力同样重要。要从农村实际出发,以强化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为抓手,聚焦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细化乡村建设行动、乡村治理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具体安排,平稳有序推动农村疫情防控措施的调整落实,通过培育提升产业、着力稳定就业、推进创业创新,进一步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调动一切资源,想尽一切办法,为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聚心、聚力、聚责、聚智,因地制宜交出粮食产能提升新答卷,让中国饭碗端得更牢。(作者林伟系天府评论特约网评员)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